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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电气职业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
来源:本站原创发表时间:2020-04-28 14:54:57阅读次数:

一、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。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。

二、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,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,真实有效的。凡因虚假、反动、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,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,将追究责任。

三、各部门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,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。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,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,做到安全、真实、可靠。

(一)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,及时注销无效用户;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。

(二)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。

(三)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,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,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。

四、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,相关制度包括: 

(一)安全保护技术措施;

(二)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;

(三)信息监视、保存、清除和备份制度;

(四)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;

(五)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。

五、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,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,坚持“谁主管、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单位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,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,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,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办公网上发布。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。

六、在办公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:

(一)查阅、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:

1.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
2.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
3.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;

4.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
5.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等。

(二)破坏、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。

(三)盗用他人帐号、盗用他人IP地址。

(四)私自转借、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。

(五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。

(六)不按国家和镇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。

(七)上网信息审查不严, 造成严重后果。

(八)以端口扫描等方式,破坏网络正常运行。

七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(相关部门技术帮助)。

(一)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;

(二)私自转借、转让用户帐号;

(三)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。

八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,由网络中心给予警告、停止有关单机入网、注销帐号、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。情节严重的,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理;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者,移交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理。违反本规定,给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九、本制度由校图文网络技术中心处负责解释。

十、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,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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